創業者永久居留與臨時居留途徑。Moose Advisors 提供商業計畫服務;移民律師負責評估資格與法律策略,不保證獲批。
適用對象:將合法取得的資金投入符合要求的新商業企業,並創造至少10個符合規定的美國全職工作崗位的投資者。
投資金額:一般為105萬美元;符合條件的目標就業地區或基礎設施項目為80萬美元。USCIS 表示金額將於2027年1月1日調整,投資前應核實。
商業計畫重點:說明企業活動、資金用途與投入時間、市場需求、營運、招聘安排及有依據的財務預測。就業計算方法和資金來源證明應與律師協調。商業計畫本身並不等於滿足 EB-5 資格。
適用對象:首先符合 EB-2 高等學位專業人士或特殊才能標準的創業者。
NIW 架構:擬議事業具有實質價值與國家重要性;申請人具備推進該事業的良好條件;綜合衡量後,豁免工作邀請及勞工證要求有利於美國。符合規定者可自行遞交移民申請。
商業計畫重點:明確具體事業及更廣泛的影響,說明創辦人能力、里程碑、客戶或合作夥伴、融資與可信預測。獲利潛力或一般性的本地就業成長,並不自動證明國家重要性。
EB-1A 傑出人才:適用於在商業或其他合格領域持續獲得全國或國際認可的人士,可自行申請,並須計畫繼續從事其專長領域的工作。優秀商業構想不能代替個人傑出成就證據。
EB-1C 跨國經理或高階主管:要求符合規定的境外任職經歷、美國與境外企業之間的合格關係,以及已在美國經營至少一年的申請雇主。律師須核實適用的一年任職及三年追溯規則。
商業計畫重點:EB-1A 應將未來業務與已獲認可的專長銜接;EB-1C 應說明企業關係、實際經營、組織架構及經理或主管職責。
E-2 條約投資者:適用於條約國國民,向真實營運且非邊際性的美國企業投入實質性、承擔風險的資本,並透過所有權或營運控制來發展及管理企業。不存在能夠保證資格的統一最低投資金額。
E-1 條約貿易商:要求符合規定的實質貿易,且主要發生於美國與條約國之間;貿易規模、連續性及條約國占比均重要。
商業計畫重點:E-2 說明已投資金、啟動成本、客戶、人員及可行性;E-1 整理真實貿易紀錄、合約和跨境收入。兩者均屬臨時類別,不會自動取得綠卡。
L-1A 跨國調派:適用於合格關聯企業之間的經理或高階主管調派,並要求符合規定的境外任職經歷。新辦公室須有合適場所,並在一年內具備支持經理或主管職位的營運能力;新辦公室首次批准通常不超過一年。
O-1A 傑出才能:適用於在商業、科學、教育或體育領域持續獲得認可,並繼續在該領域工作的創辦人。須由美國雇主或代理人申請;創辦人擁有的獨立法人公司可能具備申請資格。
商業計畫重點:L-1A 將融資、首年招聘、收入與匯報關係銜接;O-1A 說明擬從事的工作和業務,並配合律師準備的成就證據。
國際創業者規則(IER):屬於酌情批准的假釋入境(parole)途徑,不是簽證或綠卡。可能適合在近期成立的美國新創企業中持有實質股權、承擔積極核心職責,並能證明快速成長與創造就業潛力的創辦人。合格投資、政府資助或其他證據須符合現行規則。首次期限可達30個月,之後可申請額外最多30個月。
B-1 商務訪問:可能允許會議、合約談判或尋求投資等活動,但不授權在美國企業工作或經營該企業。
商業計畫重點:證明融資、創辦人職責、成長里程碑與招聘安排;實際活動須符合已獲批准的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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