创业者永久居留与临时居留途径。Moose Advisors 提供商业计划服务;移民律师负责评估资格与法律策略,不保证获批。
适用对象:将合法取得的资金投入符合要求的新商业企业,并创造至少10个符合规定的美国全职工作岗位的投资者。
投资金额:一般为105万美元;符合条件的目标就业地区或基础设施项目为80万美元。USCIS 表示金额将于2027年1月1日调整,投资前应核实。
商业计划重点:说明企业活动、资金用途与投入时间、市场需求、运营、招聘安排及有依据的财务预测。就业计算方法和资金来源证明应与律师协调。商业计划本身并不等于满足 EB-5 资格。
适用对象:首先符合 EB-2 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才能标准的创业者。
NIW 框架: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;申请人具备推进该事业的良好条件;综合衡量后,豁免工作邀请及劳工证要求有利于美国。符合规定者可自行递交移民申请。
商业计划重点:明确具体事业及更广泛的影响,说明创始人能力、里程碑、客户或合作伙伴、融资与可信预测。盈利潜力或一般性的本地就业增长,并不自动证明国家重要性。
EB-1A 杰出人才:适用于在商业或其他合格领域持续获得全国或国际认可的人士,可自行申请,并须计划继续从事其专长领域的工作。优秀商业构想不能代替个人杰出成就证据。
EB-1C 跨国经理或高管:要求符合规定的境外任职经历、美国与境外企业之间的合格关系,以及已在美国经营至少一年的申请雇主。律师须核实适用的一年任职及三年追溯规则。
商业计划重点:EB-1A 应将未来业务与已获认可的专长衔接;EB-1C 应说明企业关系、实际经营、组织架构及经理或高管职责。
E-2 条约投资者:适用于条约国国民,向真实运营且非边际性的美国企业投入实质性、承担风险的资本,并通过所有权或运营控制来发展及管理企业。不存在能够保证资格的统一最低投资金额。
E-1 条约贸易商:要求符合规定的实质贸易,且主要发生于美国与条约国之间;贸易规模、连续性及条约国占比均重要。
商业计划重点:E-2 说明已投资金、启动成本、客户、人员及可行性;E-1 整理真实贸易记录、合同和跨境收入。两者均属临时类别,不会自动取得绿卡。
L-1A 跨国调派:适用于合格关联企业之间的经理或高管调派,并要求符合规定的境外任职经历。新办公室须有合适场所,并在一年内具备支持经理或高管职位的运营能力;新办公室首次批准通常不超过一年。
O-1A 杰出才能:适用于在商业、科学、教育或体育领域持续获得认可,并继续在该领域工作的创始人。须由美国雇主或代理人申请;创始人拥有的独立法人公司可能具备申请资格。
商业计划重点:L-1A 将融资、首年招聘、收入与汇报关系衔接;O-1A 说明拟从事的工作和业务,并配合律师准备的成就证据。
国际创业者规则(IER):属于酌情批准的假释入境(parole)途径,不是签证或绿卡。可能适合在近期成立的美国初创企业中持有实质股权、承担积极核心职责,并能证明快速增长与创造就业潜力的创始人。合格投资、政府资助或其他证据须符合现行规则。首次期限可达30个月,之后可申请额外最多30个月。
B-1 商务访问:可能允许会议、合同谈判或寻求投资等活动,但不授权在美国企业工作或经营该企业。
商业计划重点:证明融资、创始人职责、增长里程碑与招聘安排;实际活动须符合已获批准的权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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